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我國采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體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僅有出資事實并不能對抗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也無法設立不動產物權。
在繼承訴訟中,一方繼承人經常會提出訴爭
房產系借名買房的抗辯,稱雖然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但實際系其中一方繼承人出資購買。在此情況下,因涉及審查
遺產范圍,繼承糾紛案件會區分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如果當事人范圍一致,繼承案件中會予以吸收,一并審查處理
遺產范圍。如果當事人范圍不一致,可由主張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另案提起
合同之訴或所有權確認之訴,在另案中審查借名買房是否成立,以明確房屋權屬。此時繼承案件僅對權屬確定的
遺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