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案涉《補充
合同》和《承諾書》的效力問題。一方面,《補充
合同》和《承諾書》均加蓋有當事人公司印章。原審判決綜合證據認定,當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因案涉項目對外出具的收據及與案外人簽訂的
合同均使用了編號相同的該枚印章,且當事人在
再審申請中未對印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故應認定當事人在《補充
合同》及《承諾書》中蓋章屬實。另一方面,當事人在《補充
合同》和《承諾書》中蓋章行為,符合
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堆a充
合同》雖然約定“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但未明確必須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可生效,故
合同當事人蓋章行為即可視為雙方就
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另外《承諾書》中寫明“由承諾單位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當事人作為承諾單位在《承諾書》上蓋章后《承諾書》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