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企業估值方法是什么? 一、破產清算企業估值方法是什么?
1、審查企業提供的破產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包括:
(1)往來賬款;
(2)存貨;
(3)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4)其他與損益有關的資產類項目。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
通過對破產企業資產的清查及賬冊審計,全面核查此期間經濟業務變動事項中是否存在以上情況,以確保破產企業資產安全及債權人的權益。
3、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破產基準日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登記、造冊、評定估算。
二、企業破產清算時是如何確定資產的價值的?
1、貨幣資金屬于無需變現的財產,可用來直接清償債務;
2、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易于變現的財產,可通過銀行、
證券市場迅速變現;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屬于評估變現財產,需經評估機構確定評估價后再通過公開拍賣、出售等方式實現變現;
4、應收賬款屬于協商變現財產,應該由
債權債務雙方通過協商變現;
5、長期待攤費用,由于它的貨幣性支出已經發生,且大部分已經沒有實體存在,因此這部分財產已經不能變現,應作為破產企業的損失。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
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對破產企業進行估值是非常關鍵的一步。破產清算企業估值的方法一般是市價法,通過對企業庫存、往來賬款、固定資產等進行全面審核,將公司債務剔除后,就是公司資產。然后清算組會按照職工薪酬、福利待遇、稅費和普通債權的順序分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