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本款是針對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處理。
由于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其陳述存在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而且往往虛實結合、真偽并存。
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這時需要當事人說明理由。
對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則要由審判人員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訴訟能力、證據情況及案件相關事實進行審查認定。
對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判斷,可以結合當事人年齡、智力狀況、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質、法律意識等因素進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