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并沒有對
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
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雙務
合同和單務
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
合同分為雙務
合同與單務
合同。雙務
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
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
保險等
合同為雙務
合同。單務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
合同。如贈與、借用
合同就是單務
合同。 第二,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
合同分為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有償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
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
合同;有些
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
合同。雙務
合同都是有償
合同,單務
合同原則上為無償
合同,但有的單務
合同也可為有償
合同,如有息貸款
合同。 第三,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
合同分為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諾成
合同,又叫不要物
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
合同。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 第四,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根據訂立的
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
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
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
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
合同。在這種
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
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
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
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
保險合同。 第六,主
合同與從
合同。根據
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
合同分為主
合同與從
合同。主
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
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
合同。從
合同,是指須以其它
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
合同。 第七,本
合同與預約
合同。根據訂立
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將
合同分為本
合同與預約
合同。預約
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
合同的
合同。本
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
合同。 第九,定式
合同。定式
合同,又稱定型化
合同、標準
合同,是指
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整體上接受
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