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
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
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
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工傷
保險屬于社會
保險,具有強制性,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該法定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變相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商業意外
保險屬于對員工的福利待遇,二者并行不悖,所以該商業
保險不能抵扣或免除用人單位的
工傷賠償責任。
鑒于此,企業如果是想規避企業在工傷事故中的帶來的風險,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該險種與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不同,雇主責任險的被
保險人是企業,受益人也是企業,用人單位在向工傷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后,可要求
保險公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