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借人”簽名后,借款人借錢不還的,出借人可以按以下確定還款人:
1、借款人承認有借款事實的,將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因此,這個時候出借人可以直接找借款人主張還錢,“代借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2、借款人不承認存在借款事實,但“代借人”有證據證明確實由借款人借錢的,還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張還錢。
3、借款人不承認跟出借人的借款關系,并且“代借人”也沒有證據證明的,最后將由“代借人”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人確定還款義務人后,可以直接拿著借條找對方要求還錢。并且,一旦過了還款期限未還錢的,為避免錯過訴訟時效產生敗訴的風險,可以在必要時及時去法院
起訴處理。
當然,如果“代借人”和借款人屬于共同借款人,出借人
起訴時可以一同列為被告。
最后,在借款關系中,借款人有“代借人”的,并且是“代借人”簽名的,一旦一方不承認,將會產生較大的爭議,直接影響借款人主張還錢。所以,可以在必要時及時去法院
起訴處理,并且涉及的借款數額較大的,也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