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的人離職后,又不想中斷社會
保險和公積金的繳納,于是紛紛掛靠到其它公司,同其簽署勞動
合同,但是并不真正提供勞動。這樣形成的勞動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特別說明,處于灰色地帶。那么員工提出掛靠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有幾種?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的說法。
一、掛靠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有幾種?
1、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但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2、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無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最后兩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無需書面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4、未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內容和程序要件的,即應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范圍應當包括因勞動者擅自離職、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二、勞動關系掛靠是否合法?
《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關系是否書面簽訂了勞動
合同。同時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只要不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就是合法的。
《勞動法》 第18條規定,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現在法律上對于勞動關系掛靠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上可以得出,只要不違反《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應該是合法的。
由此可見,目前,法律并未對勞動關系掛靠做出說明,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可以的。當然,員工申請掛靠解除勞動關系和正常勞動關系解除一樣,只不過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也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這里有一點需要注意,掛靠勞動關系解除后,單位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