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
離婚的情形之一,很多人感情不和的時候也通過這種方式來達到
離婚的目的。但是很多人開始疑問分居必然會導致
離婚嗎?下文將分析兩個與此密切相關的問題:分居必然導致
離婚嗎,因分居
離婚如何辦理手續?
一、分居必然導致
離婚嗎,夫妻分居是否一定
離婚
分居不會必然導致
離婚。
1、首先我們要了解分居怎樣才會導致
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分居滿兩年,判決
離婚的條件有:(1)必須因感情不和分居;(2)必須連續分居滿兩年;(3)必須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4)以上條件,必須有證據證明。
2、分居兩年不一定能
離婚。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
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2)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3)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
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
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
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二、因分居
離婚如何辦理手續?
1、訴訟
離婚
(1)同在戶口所在地分居兩年要求
離婚。需攜帶
離婚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向所在地區法院提
起訴訟
離婚。
(2)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分居滿兩年要求
離婚。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
起訴訟,需要在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而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
起訴訟,在本地法院提
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基層法院
起訴。
(3)夫妻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分居滿兩年要求
離婚。一方提
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2、協議
離婚
協議
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分居,并不是
離婚的充要條件。只要滿足法定
離婚的條件,您可以選擇訴訟
離婚或者協議
離婚。但是“分居必然導致
離婚嗎”,答案是否定的。在訴訟
離婚中,我們需要了解“因分居
離婚如何辦理手續”,也要看到這并非易事,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而分居導致的證據往往只是單純的語言描述,不被法官采納。當然,無論是否采取何種方式
離婚,都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這又是另一個比較復雜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