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
同居住人必須在該處有常住戶口才可以繼續承租,但是,考慮到公房的特殊屬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經長期穩定的居住在該房屋中,其因婚姻關系而享有的居住權益不能因為配偶去世而被輕易剝奪。這樣的考慮不僅彰顯了法律所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體現了公房制度設立之初的宗旨。
公房配給制度主要是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對戶口在冊人員進行審查的同時,也應當對戶口雖不在冊但長期居住在內的人員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從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脫離實際,簡單的將房屋收回往往會導致利益失衡,損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