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
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和第二條關于“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可知,該批復確定的權利順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已經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故在已經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購房消費者的權利與銀行抵押權產生沖突時,亦應優先保護購房消費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