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
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中所指新的證據,是指相對于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及二審訴訟中已經提交過的證據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證據,其隱含的前提是
再審申請人應當在一審及二審普通訴訟程序中已經誠實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其積極主動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民事訴訟權利,這實際上也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民事訴訟義務。如果申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達行為,拒不參加本案前序普通審判程序,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證據為由申請
再審,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亦不具有
再審利益,并不屬于前述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應有訴訟權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