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管理,由國家版權局負責。 國家版權局對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認真對本地區的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大力開發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得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銷售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同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合法軟件; 三、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和國務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號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有關條款,對侵犯計算機軟件的有關行為行使
行政處罰權,對于性質嚴重的制作、發行、銷售盜版計算機軟件的犯罪行為,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地版權管理機關及時向國家版權局反映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