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存在被告質疑原告司法鑒定結果的情況,或者存在其它類似的情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一般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符合能夠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條件,法院就會予以批準。下面將為您介紹,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鑒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
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根據上文所介紹的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原有的鑒定報告的結論存在不真實的情況,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因此,如果有想要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被告,必須說明充分的理由,法院才會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