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則未生效
合同就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
合同。未生效
合同已具備
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
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而無效
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確定欠缺
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
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于無效
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未生效
合同與無效
合同的責任依據不同,未生效
合同作為已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并受法律保護,其欠缺的是
合同的程序要件,體現的主要是國家對于
合同不能生效時當事人權益的平衡和保護;而無效
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體現的是國家對于內容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
合同的否定,強調的是對違法民事行為的制裁。在責任形式上,未生效
合同主要處理
合同當事人之間財產利益的彌補和相關損失的分擔,一般不對當事人實施制裁,而且允許當事人通過補正而使
合同生效,從而獲取
合同約定的權益;而
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