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東南沿海省份,存在大量加工廠,其在加工承攬產品的時候,會和承攬人簽署
合同,建立承攬關系。當發(fā)生糾紛時,對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的認定顯得非常重要,實際操作中,兩者經常發(fā)生混淆。那么如何區(qū)別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下面我們就您具體講一講。
一、什么是承攬關系?
承攬法律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承攬
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
合同。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征。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系的人身性表現。
二、如何區(qū)別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的性質發(fā)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系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jiān)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無從屬關系,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并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
合同相對方的業(yè)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并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jiān)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系;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系。
綜上所述,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在確定勞動爭議性質的時候,可以從法律地位、形成條件和報酬支付方式等方面,來認定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是從屬的關系,而承攬人則不同,其加工生產商品是獨立的,不受定做人支配。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從
合同內容來區(qū)分兩者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