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其
債權債務關系 一、
股權轉讓其
債權債務關系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
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
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
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
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
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
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
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
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
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
股權,原來的外部
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
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
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1、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
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
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
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2、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
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
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
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3、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
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
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
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
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設置了“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20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權轉讓必然涉及到
債權債務,
股權轉讓其
債權債務關系在
股權轉讓協議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目的就是確保
債權債務能夠按時履行,
債權債務的關系簡單的說,繼續享有債的權利,繼續履行債的義務,確保
股權的轉讓順利,確保
股權轉讓后的利益不受損。對股東負責,對企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