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托人辦事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很多時候受托之人與所托之人基于第三人介紹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熟人關系,加之多數受托人不承諾一定辦成事,委托人也基于一定的“辦事潛規則”不敢或不愿主張退款。
處理方式一
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系。對律師來講,在某個客觀事實因證據問題無法認定,法律關系無法明確時,主張不當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方案。現實生活中非常多的請托人以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主張退款,主張不當得利的關鍵在于“沒有合法依據”。
處理方式二
以委托
合同關系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民法典》規定,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
合同。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托人辦事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委托
合同關系,如果請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存在協議或者其他能夠足以證明委托行為、委托事項的證據,那么當事人以委托
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訴訟正好能夠與雙方的法律關系一致。最為重要的是,《民法典》,包括之前已經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都賦予了委托人的單方解除權,如《民法典》中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
但無論是第一種處理方式還是第二種處理方式,都避不開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
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以失效的《
合同法》更是直接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很多法院以原被告雙方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行為非法,裁定駁回原告的
起訴。
處理方式三
以涉嫌詐騙報案
此種處理方式效果最好,但實現的難度極大。
受托人辦事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最常見的情況:錢給人家了,人家怎么辦的,給哪個領導打點了?咱也不敢說,咱也不敢問。如果事沒辦成,很多請托人最多也就適當的索要款項,不愿放在臺面上使用公權力維權,怕得罪人,或者怕傳出去名聲不好,很多詐騙份子也看到了這點。
至于受托人是否構成詐騙關鍵在于“有沒有用請托人的錢,辦請托人的事”。
如果公安機關介入,那么問題就拋給了受托人,錢花哪了?給誰了?不說可能涉嫌詐騙,說了極有可能違法。現實情況往往是請托人以涉嫌詐騙為由立案很難,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存在犯罪行為。通過查閱相關案例,大量的此類民事訴訟都是因為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才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