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職工安置的法律與政策有哪些?關于如何處理好破產清算中職工安置,一直都是企業破產案件中的重要問題。尤其是在國有企業破產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僅僅有破產清算職工安置的相關法律還有一些政策。那么,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職工安置的法律與政策有哪些?律師我們為您解答。一、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法律規定我國1986年頒布了適用于國有企業破產的一般性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明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按第一順序清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把“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金”和“職工集資款”也列為第一順序清償;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新《破產法》”),明確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的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而關于用于清償的破產財產,則扣除了優先受償的債權。二、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政策國務院從1994年開始陸續發布了一些行政規范,包括《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1996年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也發布了《關于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492號),對依照這些規范進入破產的企業(我們一般稱“政策性破產”)的職工安置給出了超越法律規范的特殊優惠,在用于清償的破產財產上明確土地使用權必須首先用于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權變現也可以用于償付職工安置費,并將職工住房及其它社會性資產如幼兒園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而實際清償的范圍和標準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破產法》依然為政策性破產留出了空間,規定在該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為現實生活中關于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尤其是在審理難度上。因此,對于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也有所欠缺,這就需要非常好的處理才能調和兩者矛盾。因此,如果您有此類問題的話,我們建議您最好找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獲取更為專業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