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的,雇傭他工作的包工頭,首先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說白了,包工頭掛靠的
建筑公司或
建筑工程的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包工頭,沒有施工資質或安全生產條的,而將工程發包給他的,當工人受傷后,包工頭無力賠償的,工人及其家屬可以找掛靠的
建筑公司和發包人索償。
因此,包工頭、掛靠
建筑公司和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是法律規定的,不是他們找理由就可以不賠償的。
如果受傷工人及其家屬向他們索償時,其找種種理由推卸責任的,就應該及時找個
建筑工程律師協助處理,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
起訴索償,盡最大可能索取應有的賠償。之所以不要拖,是因為事情拖得越久,案件證據就缺失得越多,也越難收集,對受傷工人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