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夫妻先就
離婚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處理,之后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的再向民政局申請辦理
離婚手續,但需要注意并不是提出了申請之后就一定可以
離婚成功。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民政局也是不給予辦理
離婚手續呢。那究竟哪些情況民政局不給予辦理
離婚手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一方要求
離婚的。
也就是說,一方要求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
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
起訴要求
離婚。
2、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
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
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
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
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
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
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
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
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
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
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
離婚。通常民政局不給予辦理
離婚手續的一般都是因為
離婚夫妻不滿足協議
離婚的條件,因為不能準許他們
離婚,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說就不能解除婚姻關系,其實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達到
離婚的目的。但同時訴訟
離婚也有條件要求,因此也不是提起了
離婚訴訟就一定會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