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于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債權人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
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對
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
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債務人和其配偶的權益產生影響,并未侵害債權人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其效果上與審判監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后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債權人以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屬于債務人和其配偶夫妻共同債務、房屋為債務人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其配偶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
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
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即便
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債務人和其配偶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并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