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拿撫養可以探望孩子嗎?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初都是抱著美好的愿望希望雙方可以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但現實卻不盡如人意,有的夫妻因為感情破裂而選擇
離婚。但無論雙方是否生活在一起,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都不會消失,沒有得到
撫養權的一方也應按月支付撫養費,同時擁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那一方
離婚不拿撫養可以探望孩子嗎?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
離婚不拿撫養費可以探望孩子嗎?
探視權是父母探望孩子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定權利,不能隨意剝奪,即使對方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也只能以訴訟的方式解決,但不能阻止對方探視孩子。
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夫妻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26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
二、對方不拿撫養費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對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
許多夫妻在
離婚之后,一方如果拒絕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能會不讓其探望孩子。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離婚不拿撫養可以探望孩子,不會因為不支付撫養費而喪失探望孩子的權利。如果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必要時法院會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