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第214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房屋系由父母出資修建,父母亦舉示了房屋的抵押
合同、租賃
合同、水電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擬證明父母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記在子女名下至今,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亦載明為子女單獨所有,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親密的親屬關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員之間代為經營、管理不動產的可能性,故父母出資修建、使用、經營、管理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足以否定子女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事實,父母對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214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