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與人社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對此進行了明確,意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滿一年之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