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炮指的是男女雙方通過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相約見面,并發生性關系,且雙方不是情侶也不是夫妻。我國法律不禁止成年人之間的自愿性行為。這種行為從法律層面來講,并不構成犯罪,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1.若“炮友”事后給予金錢、財物,有證據證明有賣淫嫖娼的事實,則也應認定為嫖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被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根據刑法的規定,一般經雙方同意而發生關系的行為不會構成強奸罪。但是要注意,與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關系且明知其不滿14周歲的,以強奸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