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了,債權人的債務找誰清償?
依據法律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時,由公司財產清償。但在有限責任公司注銷后,如果債權人發現仍存在未結債務;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公司股東作為解散公司決策者和清算程序實施者,應對公司的未結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