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可以罵人嗎?
微信朋友圈作為常見的交流平臺,具有一定的公開性,應當適用網絡侵權責任和侵害名譽權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肯定有些人將朋友圈作為自己的日記本、私人領地,有在微信朋友圈發表心情、見聞,抒發感想的習慣,但其實只要不是設置了僅自己可見,那么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都會被朋友看到。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侮辱、誹謗的言論,且該言論在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們的關注,影響了他人的社會評價,產生了不良影響,損害了他人的名譽,那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一方有權要求侵權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實、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審查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效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審查能力和審查成本。
行為人應當就其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無論是在微信朋友圈還是QQ空間、微博、論壇等網絡平臺,抒發自己的感想、發表自己的言論,都應當遵紀守法,遇到矛盾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裝自己,但不可肆意地謾罵、侮辱他人,盡量冷靜理智、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維護合法權益,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