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如果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應當事先與物業公司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業主既未購買停車位也未交納相應的場地使用費,同時未經協商允許,便要求物業允許其車輛進出小區停放,是沒有依據的。
物業禁止未購買、租賃停車位業主的車輛停放小區,很多業主認為物業沒有權利禁止其車輛進出小區。但是物業服務
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有償
合同,物業、業主均應認識到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要履行自己的義務。物業管理目的是為全體業主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這是雙方共同利益、義務所在。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車輛的場所屬于所有業主共有,物業有權代為收取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和車位場地費等收益資金,但應當嚴格按照當地政府指導價收取,并獨立核算,予以公示,對出入停放的車輛履行好管理義務。而作為業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按時交納相關費用的義務,積極配合物業對車輛的管理,共同維護小區安全、有序,構建和諧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