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
合同、違法分包
合同及借用資質
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
合同。前述
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財務人員等個別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風險。實際施工人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因此,
合同無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
建筑企業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
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