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如今,有個熱詞叫“閃婚”,閃婚的確浪漫,兩人一見鐘情便定了終身。可有一位男子卻吃到了“閃婚”的哭。
該男子與一女子相識不到一個月便結(jié)婚了,付出巨額彩禮,女子也依照當?shù)亓曀追颠€部分彩禮并陪嫁了部分家電和家具。然而婚后,女子卻拒絕男子的肢體接觸,隨后不久就回了娘家。男子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
離婚并要求女子返還彩禮。那么,本案彩禮是否可以要回來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
鑒于該男子與其妻沒有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但二人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結(jié)婚,是兩人
離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對締結(jié)婚姻都有過錯,且女子已經(jīng)按習俗返還了部分彩禮、陪嫁了家電和家具,因此男子的彩禮應該不能全額返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