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小產權房通常存在以下特征:第一,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第二,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用地程序違法;第三,建造行為是由村民、村集體或鎮政府獨立完成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完成;第四,國家房屋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房屋買賣
合同,也不予頒發產權證。同時,因各地歷史發展、土地政策的不同,不同地市小產權房的特征亦具有自身特殊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宅基地房屋禁止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人員。在傳統小產權房買賣的相關爭議中,法院通常會以“涉案房屋建立在原農村集體土地上,買賣
合同違反宅基地禁止買賣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