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休息日的規定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