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眾所周知,承包工程,都是需要墊付資金的。充足的資金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對于承包方來說,從發包方那里接手工程,再找工人工作,是需要墊付一部錢的。當工程結束后,發包方結清工程款。但是,若承包方領到錢后攜款跑了,而工人沒領到工資。怎么辦呢?接下來,律師將和您分享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糾紛解釋》賦予了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追索
工程欠款的訴訟權利,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雖然按照
合同相對性原理,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
合同關系的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從實際情況看,有的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收取一定管理費用后,沒有進行工程結算或者對工程結算不主張權利,由于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
合同關系,這樣導致實際施工人沒有辦法取得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則直接影響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因此,如果不準許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利于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但是適用該規則也應當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一)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應當向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一般不允許其提起以不具備
合同關系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只有在實際施工人的
合同相對方破產、下落不明等實際施工人不提起以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就難以保障權利實現的情形下,才準許實際施工人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等沒有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為被告的訴訟。(二)適用該規則,原則上第一手承包
合同與下手的所有轉包
合同均應無效。如果總承包
合同有效,按照《
合同法》原則,有效
合同就應當全面實際履行;發包人在有效
合同中也只應對
合同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對
合同之外的人不負擔履行義務,如果要求發包人在負擔
合同義務的同時,還要負擔
合同以外的義務,則對其是不公平的,是其簽約時無法預料的,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三)不應準許借用實際施工人名義,以適用該規則為名,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惡意訴訟。勞動人民處于基層,是最容易受到剝削和權益侵犯的。對于施工隊工人而言,是最沒有保障的。當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未結工資就“失蹤”的情況下,許多人不知所措。工程承包欠款適用條件,訴訟應該是有正當理由的。關于發包方、承包方、轉包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