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機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依法享有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所有;但是,下列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應在
合同中約定: 一.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
著作權應由合作開發各方簽訂的書面
合同約定其
著作權的歸屬,如果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如下方式處理: 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分割使用的,開發各方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
著作權;行使
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
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軟件的
著作權由合作開發各方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著作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其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合作開發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
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書面
合同約定,沒有書面
合同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享有。 三.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
著作權應由項目任務書或者
合同規定其歸屬,項目任務書或
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軟件
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也享有軟件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