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遺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撿到他人遺失物能否善意取得?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候會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有些人并沒有將其交給派出所,而是私自留下使用。在民法體系中,取得他人物品可以分為善意取得和不當?shù)美烧邚谋举|(zhì)上是不同的。那么撿到他人遺失物能否善意取得?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給出的分析。
一、遺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nèi)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chǎn)占有人或者不動產(chǎn)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后,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chǎn)時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是債的法律關系,沒有形成民法典律關系,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符合哪些條件?
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受讓人受讓財產(chǎn)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chǎn)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chǎn)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轉讓財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三、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后,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于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并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撿到他人遺失物并不算善意取得,因為行為人不是出于善意拿到物品的,這種行為應當算作不當?shù)美I埔馊〉帽仨毟接幸欢ㄒㄊ茏屓酥饔^上是善意的,必須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等。現(xiàn)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