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需要承擔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賠償嗎
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法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一方在結婚時與另一方達成了不收養其與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協議,則與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訴法院說明這一情況,基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且雙方的這一約定不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法院不會判決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