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根據嗎?
不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司法實踐中一般稱之為“專家”“訴訟輔助人”或“專家輔助人”,是指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者經驗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由此可知,專家輔助人僅僅是作為當事人的幫手,對專業知識,以及鑒定意見等作出自己的解釋。因此,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不能直接作為法官定案的根據,僅能作為法官作出裁判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