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范。《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搭順風車途中遭遇
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受傷或死亡,責任分劃定分兩種情況:
1、搭乘人免費搭乘,車主在有違章等過錯情形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搭乘人付費搭乘,視為車主有營業目的,應對搭乘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無營利目的,但乘車人以主動負擔部分油費或者過路費的,系出于情誼的維護,并非是支付對價的意思,應當認定為“無償”的范圍;雖然“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定可以減出美德,但不能以減損乘車人的權利作為代價。若駕駛人的行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比如,好意駕駛人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或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嚴重行為,就不能減輕其責任。
在好意施惠,互幫互助的同時,建議車輛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確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搭乘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要自覺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盡量將
交通事故對個人損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