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人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基于對土地的占有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呢,很多人對此問題感到不解,這也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下面我們為您解答此問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補償。但是,什么是被征收房屋價值,被征收房屋價值是否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果給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又應當是什么?對著這些問題,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對具體的法律適用一知半解,征收人也正是利用被征收人對法律理解不透徹,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中以各種理由拒絕或降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征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因為土地取得本身就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本來就是國家免費給你用的,所以國家在收回來的時候也不需要再給你補償。此外,征收人還會以證照、手續不齊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很低等各種理由來降低甚至是不予給予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那么,征收人的上述種種理由真的合法嗎?
二、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上述條文中所提到應當對土地使用權者進行補償并沒有區分以劃撥取得和出讓取得兩者不同土地獲得方式,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無論是出讓方式取得,還是劃撥方式取得,在國家進行收回的時候均應當給予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其次,對于房屋價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這個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也就是說,房屋價值包含地上
建筑物也就是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個部分,且這兩部分的價值應當參考同等條件下的市場成交價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為了購置同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國家并沒有專門的法條進行具體規定,但是有其他的法條內容可以推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也是要獲得相應的補償的,這是因為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有時候也是有償的,因此為了彌補這個問題,在進行補償時也必然要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