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侵權人而言,行為方式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如有的行為人以作為方式、有的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權,但是只要兩者存在共謀,基于共同故意最終發生了侵權,全體侵權人仍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被侵權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權人的行為結合成了一個整體,訴訟時,有的侵權人妄圖通過舉證證明自身行為與損害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免責。被侵權人應明確,其只需證明侵權人之間存在共謀即可,即使侵權人個人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損害后果,各侵害人仍應就可能的因果關系承擔責任。
對于應履行共同注意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因為參與人員數量較多、發生參與人員越多、越忽視個人義務的“燈下黑”情況,當損害發生后,所有的應履行共同注意義務的當事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