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旅游者在參團旅游過程中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倘若僅為產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與其存在買賣
合同的銷售者承擔
違約責任;倘若為缺陷產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財產損害,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對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擔責任,因為旅游者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主地作出選擇與判斷。但是,若旅行社就該假冒偽劣產品對旅游者作了不實推薦,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旅游服務的義務,可能需要承擔旅游
合同項下的
違約責任;在特定情況下,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