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性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此種融資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具體融資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護,應當進行兩層審查。第一,應審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
合同無效的情形。第二,還應審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若上述兩個條文中的情形均不存在,則
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