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網絡社交賬號的權利歸屬
如果主播與簽約的平臺解除勞動關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賬號應由誰繼續使用?網絡社交賬號是網絡虛擬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應考察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情況。通常情況下,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需要提供用戶信息,若社交賬號是由單位以其名義注冊,交由勞動者管理的,則其權利人為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時,勞動者當然負有將該賬號的管理權限交還給單位的義務;若賬號系以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注冊,即使其用于用人單位的宣傳,則其權利歸屬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亦無權要求勞動者移交管理權限。網絡平臺通常會與注冊者約定,所注冊的網絡賬號僅限于本人使用,否則有可能承擔賬號被暫停或注銷的后果。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共同向網絡社交平臺申請主體變更,亦可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單獨向網絡社交平臺申請主體變更,這樣既保護了勞動者對個人信息及民事權益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也約束了用人單位對網絡社交賬號的使用,且并不損害網絡平臺的利益。在無約定的情形下,該賬號的權利歸屬于勞動者且負有兩項義務:一是不作為義務,即不得利用該賬號所形成的影響力從事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如利用該賬號對用人單位的客戶進行誤導性的宣傳等。二是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應承擔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如在該社交賬號中表明不再用于單位的宣傳,向“粉絲”說明用人單位新賬號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提供客戶信息等。三是必要的容忍義務,比如在不損害賬號所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對于之前賬號運營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合理使用。勞動者違反上述義務,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