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
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意見,并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后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后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
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