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未婚
同居、婚外
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系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系,對于
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則不適用該夫妻財產制。對于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條對事實婚姻進行了界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訴訟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對
同居期間所發生的財產關系,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沒有協議的,
起訴到法院按一般民事案件處理,并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對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