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繼承人基于特殊的身份關系取得權利,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繼承人有權決定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還是放棄繼承,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僅是放棄了自己的一項權利。所以,
離婚訴訟中,繼承人配偶無權要求分割對方可能繼承的
遺產。打個比方,蔣某和王某是夫妻,二人
離婚訴訟期間,王某的父親去世,
遺產尚未實際分割,王某的父親亦未留有遺囑。蔣某要求分割王某在
遺產分割中應占的份額。如果
遺產繼承人王某放棄繼承,原告蔣某也就無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雖然接受與放棄會影響蔣某分割財產的多少,但蔣某對該財產的取得本來就基于王某的繼承,
遺產的接受與放棄是繼承人獨享的處分權,蔣某不能跨越作為繼承人的王某而主張該項
遺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