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員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平均值,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法條直接關聯到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很簡單,就是每個月應得工資的平均數。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工資由以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其中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獎金(如年終獎、季度獎);津貼(如崗位津貼)和補貼(如餐補、交通補貼等);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
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勞動
合同的約定,根據上述所有工資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