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事業單位機構都是有自身的職責的,工作中需要辦理許多的事情,特別是公安機關,需要辦理的事件是直接維護到社會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但是在公安
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人刻意去阻止公務的進行,但這樣做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那阻礙
執行職務構成要件是什么呢?一、阻礙
執行職務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紅十字會等正常的公務活動;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
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四種情形:(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
執行職務的行為;(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
執行職務的行為;(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對人身實行打擊或強制,如捆綁、毆打、輕傷害等,但不包括重傷、殺害在內。如果因行為人使用暴力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死亡,則又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應依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3、 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 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二、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
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
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阻礙公務進行的話是屬于違法行為的,所以在生活中我們遇到國家機關
執行公務的話,一定要積極配合,沒有非常重要的事情異不要去隨意和執法人員搭訕,更不要去干擾公務人員去
執行公務。阻礙
執行職務構成要件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生活中一定不要犯這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