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白
合同”通常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
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標
合同即“白
合同”,另一份或多份是與中標
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
合同即“黑
合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以及誠信的原則,按照上述原則簽訂的中標
合同,對于招標人、中標人以及其他參與競標活動的主體,都是公平的結果。因此,發包人與承包人應以中標
合同(白
合同)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
2.由于工程復雜程度高、履行期限長、變化大,隨著施工進度的深入,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工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簽訂補充、變更協議是正常和普遍的,如中標
合同簽訂后,補充或者變更協議未對中標
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違反或者背離,則不構成對
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3.確定是否對中標
合同質性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否足以影響其他競標人能夠中標或者以何種條件中標。發包人與承包人的補充或變更協議的內容排除其他競標人中標的可能或其他競標人中標條件的,構成對中標
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第二,是否對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產生較大影響。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補充或變更協議較大的改變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則背離了中標
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補充
合同是雙方在施工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所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未對招標投標時其他競標人能否中標或以何種條件中標產生影響,未違背招標投標制度、導致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失衡,則補充
合同不構成對《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實質性變更”。
5.施工單位通過招投標程序中標案涉工程,與建設單位先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及補充
合同,如補充
合同不構成對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則與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之間不屬于“黑白
合同”關系。